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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各会员单位:2014年民政部先后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等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登记及财务管理的文件…
各会员单位:
2014年民政部先后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等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登记及财务管理的文件(见附件)。为贯彻有关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迎接民政部即将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结合我协会分支机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文件,自觉规范分支机构工作。各分支机构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分支机构的登记、财务和规范活动开展等工作。今后,在协会工作中,各工作委员会不再称“二级机构”,统称为“分支机构”。
二、根据民发〔2014〕3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已有章程,请务必更名为“管理办法”或“工作职责”等。
三、各分支机构的公章的规格,必须小于中国殡葬协会一个规格的公章,且注明“分支”字样。如“中国殡葬协会殡葬文化遗产工作委员会(分支)”。仅限协会内部工作使用,不得对外使用。
四、根据民发〔2014〕25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号,已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五、根据民发〔2014〕259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由分支机构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并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殡葬协会会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特此通知。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
附件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
附件三: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2〕166号
中国殡葬协会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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